IM体育: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近期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第八十一期)

  近期,网络上曝光多起餐饮环节食品安全隐患的舆情,门头沟区市场监管局深化源头治理,强化底线思维,坚持“零容忍”,严厉打击餐饮环节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保持严管、严控、严罚的高压态势,高度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组织对辖区连锁餐饮、学校食堂等重点单位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现将检查问题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一、北京海龙顺风餐饮有限公司,招牌名称马兰拉面。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第(六)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北京邹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招牌名称巫山烤鱼川湘菜。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和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十一)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三、北京南城香餐饮有限公司第一百五十四分公司,招牌名称南城香。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四、北京依诚居小吃店,招牌名称兰州拉面。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问题,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五IM体育:、北京京顺缘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招牌名称串串香、铁板烧。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证件过期的问题。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六、北京金庆银果蔬店,招牌名称正宗河间驴肉火烧。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七、北京华英赛商店,招牌名称甜八度奶茶。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拆除水池的问题。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八、北京京西溢香居餐饮中心,招牌名称京西溢香居餐饮中心。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后厨卫生严重不达标,环境脏乱差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九、北京乐添一族餐厅,招牌名称嗨友侠、小龙虾。检查发现当事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拆除水池的问题。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十、北京轩昂小吃店,招牌名称正宗老汤牛肉拉面、水煎包。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十一、北京锦昌鸿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老家肉饼。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垃圾桶未盖盖的问题。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十二、北京合合美惠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招牌名称叫了只炸鸡。IM体育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后厨环境卫生较差,地面存在积油积水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责令改正、IM体育给予警告。

  十三、北京市吉光来餐饮中心,招牌名称李尽欢麻辣烫。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后厨环境卫生较差,地面存在积油积水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十四、北京万达恒通管道疏通有限公司,招牌名称好伦哥披萨小店。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IM体育:。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十五、北京张小虎餐饮店,招牌名称馋师傅。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十六、北京丰辉恒茂餐饮有限公司,招牌名称云南过桥米线。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十七、北京食满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食满天。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布局变更未按规定处理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十八、小稻场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招牌名称小稻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问题IM体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